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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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辽宁兴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沈环沈河审字〔2024〕4号 | 2024年8月14日 |
关于对辽宁兴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